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台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建華 相對人 周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0年7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7月5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5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年11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93萬77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內湖區農會通知函影本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厚德││83│建│2160.27│73/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42│新北市汐止區樟│新北市汐止區厚│鋼筋混凝土造│13層:88.35│陽台:10.0│全部│││││樹二路336號13│德段83地號│13層樓房│合計:88.35│6││││││樓││││花台:0.88│││├─┴──┴───────┴───────┴──────┴───────┴─────┴──┴─┤│共有部分:692建號1788.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4││693建號1670.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