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閻廷偉 相對人凱憶通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7年9月14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調解,且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7年9月14日調解成立,固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參,惟其成立調解方案係「經雙方溝通後達成共識,雙方勞動契約維(按應指「繼」)續存在,本案調解成立」,核此調解內容是確認一定法律關係存在,並非課予相對人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適於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上開調解方案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