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世通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
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98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98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98年度簡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宜簡
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9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97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47號判決駁回上訴,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
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7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7月、3月、98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
度訴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98年度簡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9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
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99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9年度簡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99年度簡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㈥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6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