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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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曾金宗 關係人 江阿葱
曾清埤 曾鈺芳 曾信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九十八年度亡字第十四號宣告曾金宗(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時死亡之民事判決,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6年7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聲請宣告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98年度亡字第14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亡字第14號判決宣告於93年7月27日24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亡字第14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乙情,業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子女曾鈺芳、曾信煜當庭指認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勘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