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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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45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告 王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82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34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64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51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743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895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099元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700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總計

19,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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