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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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459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告 王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82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34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64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51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743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895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099元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700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總計
19,7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