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訴人 江莉 被上訴人 朱宏昌 被上訴人 林昕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