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兆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748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39分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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