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鵬選任辯護人陳曉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39號、第7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康芮 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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