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寬申指定辯護人陳進長律師被告郭秉睿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襲臺,經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