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5號112年度訴字第261號112年度訴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畇豪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張蓁騏 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沈伯謙 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被告 蔡昀珊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72、4490、5671、6091、6411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525、3710、1056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法官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