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43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姓名 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向其承租門牌號碼
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房屋,租期自91年10月30日起
至96年10月30日止,租金每月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於每月10日以前繳納。詎被告自94年10月起即未依約給付
租金,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迄95年7月份止,尚積欠
10個月的租金共計200,000元未為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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