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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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孫榮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歐田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5年10月20日│16,310元│0000000│││ 李美薇 │長安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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