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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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 鄭春美 訴訟代理人 王于珊 被告 王惠珠 訴訟代理人 王永勝 被告 王永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