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聲請人 杜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耀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固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事件之分配表為證,然上開分配表僅能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抵押權之設定,依該分配表所載,聲請人亦應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始得領取該分配款。是以,尚難認以該分配表之提出而認聲請人已就本件之請求已為釋明。經本院於107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合意之證明。聲請人固再於同年2月12日具狀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惟仍未就其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提出釋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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