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宗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宗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高宗興前因兩次施用毒品案件,各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22號、89年度毒聲字第2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民國87年9月3日、89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87年度偵字第3507號、89年度毒偵字第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各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上開2案件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6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105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高宗興猶不知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猶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之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各於如下時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玆分述如下:
㈠其於106年6月7日晚上9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六堵中油加
油站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吸食器燒烤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行跡可疑,於同年月8日下午1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碼頭前,為警攔查而發現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案件】。
㈡另於106年6月20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三坑火車
站公共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吸食器燒烤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凌晨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巷口,為警盤查時,即主動交出其所有供己上開施用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其所有準備供己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支予警扣案,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員 李建佑 承認自己有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見同上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案件】。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白犯行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首犯行1次事實,業據被告高宗興於106年7月21日偵訊時自 白坦 認【見同上署106年度核交字第443號卷第3至5頁】、另於106年6月20日警詢時自首坦認【見同上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卷第4至6頁】,且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分別送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報告結果,其尿液中呈現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6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檢編號: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見同上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卷第2頁、第8頁、第12頁】,與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方查獲毒器品豪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件、蒐證照片、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檢編號: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7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在卷可稽【見同上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卷第7至11頁、第15至16頁、第18至20頁、第41頁、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50頁】,亦有扣案之被告所有供己上開施用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其所有準備供己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支在案可徵。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經警及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見同上毒偵卷,第18至19頁、第45至46頁、第49頁、第50頁】。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白犯行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首犯行1次,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件在卷可佐,足徵被告確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白犯行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首犯行1次,其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㈠核被告所為,係各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各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㈢又被告上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時間不同、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盤查時,即主動交出其所有供己上開施用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所有準備供己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支予警扣案,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員李建佑承認自己有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見同上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案件】之事實,亦有被告106年6月20日警詢時自首筆錄在卷可憑【見同上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卷第4至6頁】,是被告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處理之警員承認自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就此部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各經上開法院判處上揭有期徒刑確定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並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與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白1次、自首1次,及其施用次數、時間,被告既有上開累犯之刑加重、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而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自己多給自己一些健康平安,不要毒留己身害己,自己心甘情願改過,自己給自己抉擇不吸毒之決心做到,自己不要錢換毒之害自己,早日回頭,永不嫌晚,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四、至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經警及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見同上毒偵卷,第18至19頁、第45至46頁、第49頁、第50頁】,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因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實稱毛重壹點壹玖陸零公克、合計驗餘重零點柒捌參陸公克),均係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五、另扣案之被告所有準備供己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支,業據被告坦認供明在卷可徵,並有上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