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4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啟祥 、 根惠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黃啟祥」或「 黃啓祥 」?並提出相對人黃啟祥、根惠琴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