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炎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炎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肆張、六合彩對獎單叁張、開牌減獎金傳真單壹張
、六合彩手冊壹本及傳真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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