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508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3日上午11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8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參加由原告於民國88年7月所召集之合會計2
會,含會首共26會,會款每期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
於每月20日標會。詎料,被告於第16會標得會款後即避不見
面,未繼續交付會款,共尚積欠原告20萬元未清償,爰依合
會之法律關係,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20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
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收取之會款,會
首應代為給付,民法第709條之7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則被告參加原告之2會合會既已得標,原告依兩造間合會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代墊之會款20萬元,洵屬有據。
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