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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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乙○○
丙○○丁○○被告甲○○
2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