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3號原告乙○○(原名 洪雪英
臺中縣清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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