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