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丁○○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94年10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44年9月2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3,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等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660│嘉義市義教西│嘉義市後│住家用鋼│98.3│95.9│63.9│││││25│陽台│23│平│全部│乙○○││││路46巷12號│庄段992-│筋混凝土│6│1│9│││││8.││.8│方││持分2│││││23地號│造3層││││││││26││5│公││分之1│││││││││││││││││尺││, 翁湘 │││││││││││││││││││雅持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