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陳品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品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27日止累計23,983元正未給付,其中21,511元為消費款;1,246元為循環利息;1,2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1,511元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