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誠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慧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年11月7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
104年3月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001│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5│418,00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日││││├──┼──────┼──────┼──────┼─────┼─────┼──┤│002│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9日│147,90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003│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23日│267,00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004│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25日│375,68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005│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27日│265,30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006│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30日│324,50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007│誠鎰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8月15日│500,000元│AG0000000│未載│││公司│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