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8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8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385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2年5月12日起至
98年5月12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百分之1.1計付,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本金及
利息應自92年6月12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平均攤還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依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
被告自95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所簽訂其他約
定事項第5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截至目前為止,尚
欠借款320114元及自9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0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款
。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一件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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