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大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
000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