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16號聲請人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己○○○(亡)生前關係人乙○○
甲○○庚○○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行及理由第二點第二行中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