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玉栩 法定代理人 林展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6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壹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