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牆壁及天花板,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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