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