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乙○○戊○○丙○○○上列聲請人因前開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拾貳生肖牌壹副及賭資共計新台幣壹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8行「 林秋燕 」更正為「丁○○○」外,餘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