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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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1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1日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716001號,內載金額新臺幣72,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2年12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係爭本票之發票人簽名部分捺有紅色指印,至該簽名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因之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本票裁定,相對人無從認為是本票上之簽名人,依票據法第5條第
1項,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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