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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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 曾龍寶
曾良濱 被上訴人 蔡清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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