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延昭
李佳燕姚宜君黃姿穎陳泊諺宋文浩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0
93、1103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被告等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105年度易字11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延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李佳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姚宜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黃姿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陳泊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宋文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林延昭、李佳燕自民國97年間起;被告姚宜君自104年8月1日起;被告黃姿穎自104年9月24日起,均至104年11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金門電子遊戲場業」所為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且該等犯行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均應評價為集合犯,僅成立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林延昭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被告李佳燕、姚宜君、黃姿穎均受僱於被告林延昭,負責兌換賭資等工作,其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並助長大眾僥倖心理及投機歪風,所為均不足取;而被告陳泊諺、宋文浩前往賭博,雖相較對於社會善良風俗之危害輕微,然仍非所允許,並考量被告林延昭、李佳燕、姚宜君、黃姿穎(下稱被告林延昭等4人)犯罪參與之程度、參與時間之久暫等情,暨被告6人分別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就被告林延昭等4人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分就被告陳泊諺、宋文浩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扣案物:㈠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現金,係在電子遊戲場櫃臺之兌換籌
碼處所扣得之財物;扣案附表一編號2至25號之物,則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是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於被告林延昭等4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附表一編號26至3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林延昭所有,供
被告林延昭、李佳燕、姚宜君、黃姿穎為本案犯行(經營賭博性遊藝場)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延昭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法理,宣告沒收(於被告林延昭等4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財物,係自被告陳泊諺身上所扣得,為被告
陳泊諺賭博換得之賭金,此據被告陳泊諺供述在卷,顯已非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認屬被告陳泊諺犯賭博罪之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其所涉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㈣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林延昭所有,然其並未用於
經營遊戲場,此經被告林延昭等4人供承在卷,且無證據證明係供其等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賭資新臺幣31300元│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2│ 超悟空 (6人座)6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3│小鋼珠(2人座)2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4│3PKΠ(4人座)4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5│金門保齡球(8人座)8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6│寶馬(2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7│滿貫大亨(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8│水果盤(3人座)3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9│齊天大聖(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0│HUGA(2人座)2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1│ 新潘金蓮 (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2│打虎英雄(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3│水滸傳(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4│ALICE2(2人座)2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5│捕魚機(6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號(偵10093號卷第33頁)│├──┼───────────┼───────────────┤│16│賓果車線(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17│麻雀物語(2人座)2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18│新鬼武者(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19│ 吉宗 (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0│鐵拳(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1│戰國2(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2│超越顛峰(4人座)4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3│HEAVEN(1人座)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4│TVGAME(2人座)2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5│IC板48塊│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號(偵10093號卷第34頁)│├──┼───────────┼───────────────┤│26│計分卡(5000)3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27│計分卡(1000)10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28│計分卡(500)5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29│計分卡(200)10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30│計分卡(100)5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31│機檯進出代幣表12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32│監視器鏡頭15支│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33│監視器主機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34│監視器螢幕1臺│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35│會員名冊6本│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36│員工休假表(輪值1月份│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月份)2張│4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37│日報表(104年10月31日│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張│10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38│月報表(104年1至9月)│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份│12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賭資新臺幣2500元│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號(偵10093號卷第32頁)│└──┴───────────┴───────────────┘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手機1支│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號(偵10093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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