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馬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污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
30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