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麗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麗貞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鍾麗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累犯之要件,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於罪質及侵害法益方面均不相同,難據此認定被告有特別之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已與告訴人 黃嘉元 達成和解,現依和解內容履行中等情,有113年6月18日和解書1份(偵卷第93頁)在卷可參;暨審酌被告之前 科素行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自陳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竊得藍芽耳機1個,然已經被害人領回等情,業經告訴人黃嘉元證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57頁)附卷可稽,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219號被告鍾麗貞女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麗貞前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8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0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鍾麗貞猶不思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6月8日凌晨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黃嘉元附掛於安全帽上之藍芽耳機1個。嗣經黃嘉元發現其藍芽耳機遭竊取,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嘉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鍾麗貞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嘉元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告訴人提供之藍芽耳機商品圖及穿戴藍芽耳機照片、和解書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藍芽耳機1個,已由告訴人黃嘉元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檢察官康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