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83號原告 羅瑞蘋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5被告 李湘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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