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文杰選任辯護人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文杰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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