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債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公債所有權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
Y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