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54號
債權人 陳嘉雄
上列債權人就其等與債務人 陳美足 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參與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參與分配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其執行程序之規定處理者,以原聲請強制執行及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者為限,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項第2款定有明文。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固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之規定,惟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僅得就債務人變價分割分得價金聲請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二、經查,債權人執本院112年度家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 陳建助 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54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定後所得之價金之十分之三參與分配,並由債權人每人各分得十分之一。惟系爭執行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尚不得執前揭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是本件參與分配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272
109.81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17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2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281
30.98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19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3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788
975.83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11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4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805
90.36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6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