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張本杰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被告 蔡孟擇 追加被告 王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50,366元,其中修車費暨衣物損壞費用計15,000元部分,非屬刑事訴訟第504條第2項所定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是原告就前述1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