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抗告人 洪順慶 抗告人與相對人鼎聚資產管理公司間因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