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宗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宗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即附表編號1、2),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62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104.07.13│104.11.03││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毒│高雄地檢105年度毒││案號│偵字第3353號│偵字第5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105年度審訴字第47││││20號│8號││├──┼─────────┼─────────┤│事實審│判決│104.11.26│105.04.28│││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105年度審訴字第47││││20號│8號││├──┼─────────┼─────────┤│判決│判決│104.11.26│105.04.2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23號│字第8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