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楊慧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台達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國104年4月│新台幣20萬元│0000000││││限公司 羅勝龍 │湖口分行│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