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甯竣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上訴人111年8月16日聲請延緩繳納訴訟費用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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