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甯竣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上訴人111年8月16日聲請延緩繳納訴訟費用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