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62號原告 劉喜慶 被告 黃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列舉式■負擔。
理由__。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62號原告 劉喜慶 被告 黃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列舉式■負擔。
理由__。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