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高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處間99年度訴字第451號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4,
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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