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國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龍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頂茄荖段107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聲請人有關之土地所有權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洪龍全及債務人 洪慶祥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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