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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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定台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呂紹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定台被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定台與告訴人 張卉珊 為朋友關係,詎李定台因追求張卉珊未果,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17時許,趁斯時張卉珊之子返家開啟大門後搭乘電梯上樓,乃尾隨其後無故侵入住宅大樓之大門並搭成電梯至張卉珊之住處門外,於徘徊數分鐘後另自行離開。因認被告李定台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卉珊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涉犯恐嚇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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