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焜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2,080元【計算式:135.13㎡×16,000元=2,162,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原告僅繳納6,170元,尚不足16,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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